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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食品生产许可证申报办理 许可对象:拟从事国家实行市场质量安全准入制度的食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52号令)第4条。 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年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之规定,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符合法律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2、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 3、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场所,以辐射加工技术等特殊工艺设备生产食品的,还应当符合计量等法规、规章规定; 4、工艺规程应科学合理,加工生产过程应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的交叉污染; 5、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 7、食品加工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具备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企业必须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加工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 8、应当具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计量检测手段,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 9、应当在生产的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考核; 10、食品包装材料必须清洁,食品的包装和标签符合规定要求; 11、法律、法规、规章、细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 2、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的复印件3份; 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4、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3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5、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3份; 6、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1份; 7、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1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 8、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提供证书复印件3份; 9、审查细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许可费用:依据湘价费〔2002〕132号其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每证2200元;湘价费〔2002〕132号公告费每证400元,发证检验收费依据湘价费〔2002〕132号,根据不同的产品检验项目进行收费。 许可时限:1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质监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工作人员(联系电话:0745-2730315)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证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材料审查和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质监局食品办(联系电话:0745-2719185、0745-2722013)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市质监局食品办接受企业申请后,应立即组织审查组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书》;书面审查不符合要求,由责任人通知企业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时限:质监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书面审查。 三、现场核查抽样和检验。 (一)岗位责任人:市质监局食品办(联系电话:0745-2719185、0745-2722013)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书面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安排审查组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和检验能力等6个方面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合格的,由核查组进行抽样,交发证检验机构检验;现场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在2个月内进行整改,重新提出申请。 (三)时限:对书面核查合格的企业,4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核查合格的企业,现场抽样封样。 四、审核批准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具备产品质量基本条件、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名单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五、发证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复,向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及时发放证件,不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核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六、统一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名单。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局纪检组长、监察室监督电话:0745-273158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