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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或校验 许可对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或个人。 许可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50项。 许可条件: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要求: 一、申请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申请单位为该设备的使用单位或个人。 2、申请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了使用与注册登记。 3、运行中的特种设备的使用与注册登记标志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停用后重新启用、延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有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变更登记手续。 二、报检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申请。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单位需提供的全部资料: 1、特种设备及使用单位的详细资料; 2、要求作设备转让鉴定的,应提供设备接受单位的证明;提交特种设备注册代码或使用登记证,厂内机动车的运行牌照、设备技术档案。; 3、申请人的联络方式。 许可费用:依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湘价费[2002]132号)《关于重新发布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许可时限:定期检验为30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受理单位:湖南省怀化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地址:怀化市锦溪北路130号。电话:0745-2712697。 2、岗位责任人:所服务窗口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提出受理意见,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2)对符合受理条件,但需要补充申请材料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待材料补全后再予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提出不予受理意见,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5)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接受检验任务的检验人员。 2、岗位职责: (1)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法规的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特种设备及使用单位资料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全面性。5个工作日内联系申请人安排检验工作,或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且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现场检验 1、检验人员:接受检验任务的检验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利: (1)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法规、规范的要求,到现场对在用的设备、场地进行勘察。 (2)对符合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条件的,按照特种设备检验规则、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 (3)对不符合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条件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或使用单位按照特种设备检验规则、验收规范的要求,改进检验条件或另约期检验。 (4)对所报材料内容与现场情况不符的,有权拒绝监督检验,并现场签发《监检工作联络单》,向施工单位或制造单位告知;情况严重的签发《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并立即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5)对定期检验过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现场出具《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整改通知书》告知施工单位或使用单位,并立即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6)检验工作完成后,负责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7)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监督检验证明,对检验检测结论、监督检验证明签字负责。根据检测项目、数量,按照行政事业收费标准开具收费通知。 3、时限: 一般设备定期检验10个工作日,大型设备定期检验30个工作日。 四、审核 1、岗位责任人:检验责任工程师。 2、职责:按特种设备相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审核检验人员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监督检验证明。对不符合项目或不同意见的项目,可退回报告起草人或与之商讨确定。对负责审核的报告确认签字,并报技术负责人审定。按照行政事业收费标准校核收费情况。 五、决定 1、责任人: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 2、职责:对经责任工程师审核的检验检测报告、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审定。对发现的不符合项目或不同意见的项目,可退回报告起草人或审核人或与之商讨确定。对已审定的报告,代表检验检测机构对检验检测结论、监督检验证明结论签字负责。 3、时限:一般设备10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大型设备30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 六、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所服务窗口工作人员。 2、职责: (1)及时打印已审批的检验检测、监督检验证明。 (2)对符合审批程序的检验检测报告、监督检验证明加盖检验检测机构检验专用章。 (3)凭收费通知收取检验检测费后,发放检验检测报告、监督检验证明。 (4)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监督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局纪检组、监察室监督电话:0745-273158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