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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网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和人员的资格认定

 

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和人员的资格认定
许可对象:
一、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
二、从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人员和操作人员。
许可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9项;
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锅[2003]213号文);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0号令)
许可费用:按《湖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人员发证工本费15元/证。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条件:
一、压力管道使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使用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现行标准,配备满足压力管道安全所需要的资源条件,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体系;
2、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3、使用单位已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有效实施;
4、使用单位已建立压力管道档案和压力管道标识管理办法;
5、输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质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制定事故预防方案和应急预案;
6、新建、扩建、改造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元件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其安全状况等级应当达到1级或者2级的要求;
7、在用压力管道应当由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定期检验,并且安全状况等级达到1级、2级或者3级,对安全状况等级未达到3级的在用压力管道可以进行安全评定和风险评估,其结论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二、压力管道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许可项目实施程序》(以下同)。
申请单位和人员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
1、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申请书和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一式三份);
2、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申请书和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单线图);
3、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4、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5、在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和安全保护装置检验报告;
6、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许可期限(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
30个工作日(不含须到现场核查的时间)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45-2730315)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初审与核查
1、岗位责任人:特种设备科责任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将是否受理的结论书面告知使用单位。
(2)特种设备科责任人员对使用单位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义的,必要时由特种设备科组织安全监察人员、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经验的专家和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人员组成核查组到现场进行核查工作,并出具核查报告,送使用单位并报特种设备科。
3、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核查时间)
(三)审核
1、岗位责任人:特种设备科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使用单位上报的材料或核查组的核查结果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使用登记。
3、时限:5个工作日。
(四)决定
1、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5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特种设备科岗位责任人、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由岗位责任人对符合条件的压力管道制作《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并由特种设备科颁发给使用单位。
3、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局纪检组、监察室监督电话:0745-2731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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