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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许可对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业主 许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第五条规定:“省级质监部门和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是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移动式压力容器、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电站锅炉的使用登记由省级质监部门办理,其他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由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负责办理。” 许可费用:依据《关于重新发布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132号)收取。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按10个工作日执行。 许可条件: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有使用单位或业主的名称、地址; 2、特种设备使用地点获得批准; 3、有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 1、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的文件、图纸、质量合格证明; 2、进口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3、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行走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4、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工作人员。 受理电话:0745-2730315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使用登记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 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科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不符合的理由和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2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 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科科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本许可条件和标准对初审意见和申办材料进行审核;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将申办材料全部退回受理人员。受理人员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不同意的理由和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 市质监局主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2)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签发许可决定; (3)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不予签发许可决定,将其申请材料全部退回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科,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市质监局特设科工作人员、行政许可受理大厅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科工作人员制作许可或不许可文书后,交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局纪检组、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45-27315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