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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许可对象: 一、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员; 二、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计量检定员。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熟悉计量法律法规; 三、能熟练地掌握所从事检定项目的操作技能,并具有从事本项目工作一年以上经历。 四、通过计量行政部门组织的计量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三项考试。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1、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表一份; 2、首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需提交本人3.3cm证件照片1张及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一份; 3、增项和复核人员需提交计量检定员证原件; 4、提交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试核发的考试成绩通知单原件一份。 许可费用:依照《关于重新发布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字[2002]132号)的规定,计量检定员理论考核费50元/项,实际操作考核费60元/项(仪器设备实际操作考核费用据实另计);证书工本费6元/本。 许可期限:3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45-2730315)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 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计量科岗位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人员,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B. 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计量科分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将申办材料退回受理人员。 (三)限时: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签发许可决定。 2、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不予签发许可决定,将其申请材料全部退回受理人员,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计量科岗位负责人、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岗位负责人制作许可或不许可文书后交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局纪检组、监察室监督电话0745-27315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