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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许可对象: 1、使用由市局级主持考核的计量标准的单位; 2、由下一级计量行政部门上报的、使用当地不能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第28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计量检定规程检定合格。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填写检定申请单。 许可费用:收费按湖南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湘价费[2003]121 号文件执行。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时间)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怀化市计量测试检定所计量器具检定收发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45-2715280)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检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所强检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检定机构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检定规程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检定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程规定,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检定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检定申请。 5、受理或者不受理检定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检定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6、受理检定申请的,所内检定及时将需检设备移交试验室,所外出检及时向业务领导汇报,组织检定人员外出检定。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 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计量检定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检定规程、技术规范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计量器具进行符合性、完整性审查,需要补正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责任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发现检定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仲裁检定,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向省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复检的权利。 3、检定员按照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检定合格的,发放《检定证书》;检定不合格的,发放《检定结果通知书》。 (三)时限:5个工作日。 B. 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授权签字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授权签字范围和计量检定规程对检定原始记录、《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进行审核。 2、对符合规定技术条件的,在审核栏签出同意的审核意见,报主管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规定技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将文字材料退回试验室复查。 3、主管所领导对审核合格的证书,在主管栏签字同意,发放证书。 时限:5个工作日。 三、送达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怀化市计量测试检定所计量器具检定收发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向省局复检的权利。 (三)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局纪检组、监察室监督电话0745-27315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