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在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中严格执行“五公开”、“十不准”的规定
(1997年7月18日技监局监发(199)108号发布)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按照法定程序,严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树立“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行业形象,现对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和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如下规定:
一、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实行“五公开”制度
1.公开行政处罚依据。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向社会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掌握。
2.公开行政处罚程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开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3.公开执法人员身份。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必须向行政相对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力。技术监督部门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力;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力。
5.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技术监督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依法将要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技术监督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二、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十不准”规定
1.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
2.不准在执法时购物或者在购物时执法。
3.不准以言代法和提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
4.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严禁索要和低价购买产品。
5.不准试用、借用行政相对人的产品。
6.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
7.不准以收代罚、以罚代纪和以罚代刑。
8.不准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物和抽检的样品。
9.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