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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行政执法中的硬性规定 |
过错责任追究 |
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
监督(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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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件办理程序 |
所有案件都必须保证程序合法,坚决杜绝程序违法现象,不得出现程序倒置、缺失、不履行等情况。 |
属分队及案件主办人员责任,分别追究分队长、主办人员责任;
明知执法程序有误,而在队内审时失职办理,一并追究队长的责任。 |
违规一次,给予批评,违规两次以上(含两次)视情节,在全队给予通报、警告等;情节严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员相应的纪律处分,分队(部门)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 |
队长
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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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队长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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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稽查
抽样
及委
托检
验 |
1、稽查抽样必须依标准进行操作,样品数量必须满足检验、复印、仲裁的需要 |
1、违规操作,追究稽查抽样人员及分队责任; |
违规一次给予批评,违规两次以上(含两次)视情节在全队给予通报、警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员及分队长相应的纪律处分,分队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 |
队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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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何稽查抽样进行委托检验都必须依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
2、未按程序而违规操作分别追究责任人员及分队长责任; |
队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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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队到队部办理委检申请(含经费); |
(1)未履行申报,队财务室拒绝给予检验费用支付; |
队内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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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队主办人员自抽样之日起二天内分门列类详细填写《检验委托书》(含要求出具报告时间,执行标准、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检测项目等),送主管局长签批; |
(2)(5)项
未按程序操作,致使检验或执法延误,追究责任人员及分队长的领导责任。 |
队长
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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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队凭《委托检验书》连同抽样单、样品自抽样之日起二天内送法定检验机构检测;
①送市质检所委托检验,到所办公室办理手续;
②送其他授权质检机构委托,由分管局长签批,再送具有法定资质授权机构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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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抽样之日起,五天内必须与法定质检机构衔接,以免超过登记保存期限(七天)而引起国家赔偿或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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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抽样之日起,七天内必须履行《检验报告》送达程序(特殊情况,需请示队长,并报主管局长),并告知被检单位的复检权利,《检验报告》未认可,一律不得进入 查处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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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抽样样品、封存、物品、没收、物品管理 |
1、抽样样品:所有样品必须要有抽样单,履行抽样登记手续、退样手续。 |
1、不履行抽样手续的、登记手续的,追究分队责任人员(分队长、主办人员)责任;不履行退样手续的,追究责任人员(分队长、仓库保管员)责任。 |
情节轻微的,违规一次,给予批评,违规两次以上(含两次),给予责任人员(主办人员、分队长)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直接给予责任人员相应的纪律处分。 |
队长
队内勤室
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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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封存物品:所有封存物品必须办理封存手续(异地封存或就地封存)。异地封存的,必须履行详细进库手续,所有解封物品(含封存到期的)都必须履行解封存手续,异地封存的必须履行出库手续。 |
2、不履行封存手续、解封手续的,追究分队责任人(分队长、主办人员)责任;不履行出库手续,失职办理的,追究他库保管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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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没收物品:必须履行规定的没收手续,坚决杜绝罚过放行、私自放行没收物品的现象 |
3、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没收程序,失职放行没收物品的,追究责任人员(分队长、仓库保管员、主办人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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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撤
案
规
定 |
下列情况,可能申请撤案,但必须履行审查手续,主办人员填写《撤案审查表》——分队长审核——队长审核——主管局长批准,并由队内勤负责落实,收回案卷归档备查。
(1)行政相对人逃逸而停业的(须有两次以上旁证调查材料)
(2)变更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的(须到工商局取证);
(3)经确认,无违法行为的。 |
属主办人员假报材料而造成有案不查,追究主办人员责任;
属分队长审核把关不严,追究分队长责任。 |
视情节、给予责任人员(主办人员、分队长)通报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
队长
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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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查
处
案
件
质
量
方
面 |
1、立案时间、查处时间符合规定要求。
(1)检查之日起2日内必须立案;(2)立案之日起15日内原则上进入局法制科初审阶段(以上特殊情况例外的需按规定报批);(3)坚决杜绝有案不立、压案不查的情况。 |
1、(1)~(2)不按规定办理立案审批,超期办理又未履行报批的追究分队责任;属队内勤队长把关不严而失职办理,则一并追究队长内勤;(3)追究责任人员(分队长、主办人员)责任。 |
队内勤室每月对证据缺乏的或缺(1)、(2)项的各分队案件定期通报多次不改的,追究分队长和主办人员的责任,视情节给予通报、警告等相应处分。
根据局法规初审反馈结果,视情节一并追究责任人员(分队长、主办员、内勤人员)责任。 |
队长
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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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长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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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求所办案件实体合法、证据收集完备。
(1)须有行政相对人签字的工商营业执照(副照)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的复印件;(2)须有违法单位(门点)、违法标的物的照片;(3)案件办理要尽力收集有效的票据材料、资料(签字的复印件) |
2、证据不足的,缺失(1)(2)项的,队部予以拒审;明知证据严重不足而失职办理的,则一并追究队长、内勤责任。 |
队长室
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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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队长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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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坚决杜绝做假案卷现象,特别是对违法行为而主观做成违法的,重案做假后变成轻处的等要从严查处。 |
追究责任人员(主办人员、队长等)的责任。 |
违规一次以上(含一次)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
法制
内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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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强化案件强制执行,队内勤每月对各分队所办案件分两类进行清理。①《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15日后未完全履行处罚决定的;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三个月后未完全履行处罚决定的。对第①类,由队内勤与各分队衔接进行催交;对第②类,由队内勤室将案卷送法制部门强制执行。 |
属于队内勤失职未办理的,追究队内勤责任 |
该类案件清理,有10%以上未及时办理好的,对队长内勤进行通批评;有30%以上未办理好的,队内勤室年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属分队责人选的,按上述办法追究分队长的责任。 |
队长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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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分队长不配合的,追究分队长责任,每月进行通报 |
队内勤室
队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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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案卷办理质量要求,不得出现明显的严重质量问题,不得出现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况。 |
属分队长责任的,则追究分队责任人员(主办人员、分队长)责任。 |
违规一次,给予批评,违规两次以上(含两次)视情节在全队给予通报、警告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员(主办人员、分队长、内勤人员)相应纪律处分。 |
队内勤室
队长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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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队内勤室内审不严、失职办理的,则一并追究队长、内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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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队长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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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结案:可结案案件须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行政处罚2天内办好结案审批,7天内完成案卷归档)履行结案折续(特殊情况须书面反馈至队长、内勤),暂不能结案的案件按第4条办理。 |
违纪不履行结案手续,属分队原因,追究分队和分队长责任。 |
由队内勤每月对结案情况定期通报,多次不改的,追究分队长的责任,按情节给予通报、警告等相应处分。 |
队内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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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队内勤室不履行督查职责,追究内勤室责任。 |
法制
队长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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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廉
洁
建
设 |
坚决执行国家局“五公开”、“十不准”规定,坚决杜绝索拿卡要、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违纪现象发生。 |
违规违纪,一律按党纪政纪法纪依规进行查处。 |
视情节,分别给予现任人员通报批评、警告等以上的纪律处分,并清除出行政执法队伍。 |
队党支部
监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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