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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怀化名牌委发[2005]1号文印发,2005年9月15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规范对怀化名牌产品的评价和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引导和支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增强我市产品的市场竟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质量振兴规划》,《湖南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及怀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怀化市质量振兴规划(2000—201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怀化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市内、省内乃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竟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 中央、省属驻怀企业和市、县(市、区) 属企业以用民营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怀化名牌产品。 第四条 怀化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专家评价为主体、以政府引导和监督为保证、以消费者或用户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五条 怀化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不搞终身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怀化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怀化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并推进怀化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怀化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名牌办)设在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怀化市名牌审定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怀化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对参评产品进行具体评价。 第八条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怀化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怀化名牌产品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怀化名牌产品称号,就具备下列条件 (1)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2) 实物质量有同(3) 类产品中处于市内或省内乃至国内领先地位,(4) 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5) 居市内同(6) 类产品前列; (7) 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居本行业前列; (8) 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或技术装备,(9) 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10) 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11) 准或国外先进标(12) 准或国家(行业)标(13) 准组织生产; (14) 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15) 企业等同(16) 采用ISO9000系列标(17) 准,(18)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19) 产品质量稳定,(20) 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21) 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22) 务体系,(23) 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怀化名牌产品”称号: (24) 使用境外商标(25) 的; (26) 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而(27) 未获证的; (28) 在近三年内,(29) 有被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30) 合格经历的; (31) 在近三年内,(32) 出口商品检验有不(33) 合格经历的,(34) 或者出现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 (35) 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36) 或都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37) 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怀化名牌产品主要通过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等评价指标评价申报企业及产品。 第十二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 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怀化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怀化名牌办公布怀化名牌产品受理申请及截止时间。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如实填写《怀化名牌产品申请表》(另行制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推荐意见后,报送市名牌办。 第十五条 市名牌办汇总推荐材料后,由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价。 第十六条 市名牌办将各专家评价意见汇总分析后,提交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第十七条 怀化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将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初先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八条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市名牌产品审定委中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怀化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对审议确认的怀化名牌产品授予“怀化名牌产品”称号,并颁发证书及奖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怀化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怀化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或其产品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资料中使用怀化名牌产品标志,但必须同时注明获证时间及证书有效期,超过证书有效期而未续评的产品不得使用怀化名牌产品标志。法律法规对产品标志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怀化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由市级质监部门按《产品质量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县级质监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不得随意抽查。 第二十二条 怀化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质监部门将其列入打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 怀化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作好产品破例假鉴别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可以暂停或都撤销该产品的怀化名牌产品称号。 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都反映强烈的; 出口产品遭国外索赔的; 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生大问题的; 第二十四条 怀化名牌产品标志属质量标志,禁止企业转让和伪造、冒用其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的产品型号规格的产品上,未获得怀化名牌产品称号的规格型事情产品,不得冒用怀化名牌产品标志 第二十五条 怀化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人员,不得泄漏企业的商业技术和秘密。严格按照评价程序进行公正评价,不得借评价之名刁难企业或向企业索要(收受)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参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或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视为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由评审委员会取消其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怀化名牌产品称号的,将取消所获称号,收回证书奖牌,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怀化名牌产品的申请 第二十七条 除按本办法规定开展怀化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怀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产品质量评价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怀化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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