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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经市局局务会讨论通过,情质监局法发[2005]45号 文印发,2005年5月26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执法队伍建设,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必须申领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证件名称为《中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以下统一简称《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证》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行政执法证》的制式设计、批准、制作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两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的申请、初审、核准、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并对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行登记备案。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在执行执法公务时应出示执法证件,非公务行为不得随意出示。 第五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务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事业单位人员; (二)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局委托市局开展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行政执法资格; (三)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者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3年以上; (四)近两年年度工作考核获得称职以上评定; (五)近两年无违法违纪行为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证》的申办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人填写《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申请表》(见附表1),向所在单位提出领证申请。 (二)初审:申请人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签署初审意见后统一报市局法制科,市局法制科审核编号填好《申请表》报市局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和《申请表》统一上报省局。 (三)核准批准:省局核准后将《申领表》及有关申请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据此批准发证人员范围并制作证件,由省局下发至市局,市局发放《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 持证人应当委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行政执法证》遗失或者损毁后,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其所在单位,由该单位逐级报至省局。查证属实的,在当地省级媒体刊登遗失公告,并按第七条的申领程序重新申领补办,公告及补证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证》自发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有效期满,依据本办法重新申请《行政执法证》。因工作需要或遗失《行政执法证》需要补办《行政执法证》者,市局每年集中一次报请省局按程序办理,具体申报日期每年另行通知。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市局每年12月至次年1月对所管辖持证人员上年度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报省局。 第十条 省局根据年度审核的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经审核合格的,同意持证人继续使用《行政执法证》;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行政执法证》年度审核的或者审核不合格的,注销原持证人的行政执法资格,并收回《行政执法证》。 (三)持证人因调动、辞退、辞职或者退休等原因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收回《行政执法证》,并交市局上报省局予以注销,对应该回收的《行政执法证》,原持证人拒不上缴的,由市局统一在省级媒体上公告,公告费用由原持证人承担,原持证人拒不负担公告费用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逐级上报至省局暂扣其《行政执法证》: (一)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执法程序实施的行政行为,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应当出示而不出示《行政执法证》,被投诉3次以上的; (三)故意损毁、涂改《行政执法证》或者将其转借他人使用,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参加行政执法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 暂扣《行政执法证》期限为30天,被暂扣《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向所在单位做出书面检查,扣证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暂扣《行政执法证》期满后,由其所在单位将本人纠正情况上报市局,由市局报请省局决定是否发还《行政执法证》。 第十三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报至市局或直接由市 局上报省局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吊销其《行政执法证》: (一)《行政执法证》被暂扣累计2次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执法程序实施行政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将《行政执法证》转借他人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四)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的; (五)受到辞退或者开除公职行政处分的; (六)受到治安拘留处罚、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证》被吊销后2年之内不得重新申领。 第十五条 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时,应当分别填写《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暂扣行政执法证审批表》(附表2)、《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吊销行政执法证审批表》(附表3),并分别对当事人发出《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决定书》。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暂扣(吊销)行政执法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做出暂扣或吊销决定的单位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单位自接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七条 市局统一建立全市系统《行政执法证》使用、暂扣、吊销、年审、补证以及持证人的考核奖惩等情况登记备案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