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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案件办理规则
经市局办公室会议通过,怀质监局法发[2004]21号 文印发,2004年3月10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案件查办及时、公正、公平、公开,防止渎职失职行为发生,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市县两级质监部门对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统一归口,即监督部门负责对执法工作进行组织部署和指导,稽查机构具体实施执法活动;法制部门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对所办案件进行审查把关;特种设备稽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其它职能机构在稽查机构查处案件时可给予业务范围内的相并没有指导,但不得独立办理相关行政案件。 第三条 稽查机构在办理行政案件时,除必须遵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办理程序规定》外,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稽查机构的案件来源: 1、巡查发现的案源; 2、当事人举报投诉经初步查证属实的; 3、上级或本局按计划抽查时需要进行查处的; 4、上级交办或其它部门移送的。 (二)稽查机构不得在生产、流通领域随意抽样获取案源,即抽样时只能凭本局或上级下达的监督抽查计划或根据投诉举报需要对标的物进行抽样取证时才能进行抽样检查。 (三)执法人员在现场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满足“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且仅限于警告和罚款两种处罚种类的情形,罚款金额对公民50元以下,法人或组织1000元以下,除此外须统一立案查处。现场处罚的案件应当在执行后2日内结案交承办机构备案,由承办机构统一交法制部门归档。 (四)对于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承办人员在检查后认为满足立案条件时,必须在2日内进行立案审批,未经立案审批,执法人员不能随意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 (五)立案按如下程序进行:承办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法制部门(法制专干)填写统一的立案编号,承办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局领导审批。 未到以制部门统一编号登记,承办机构负责人或局领导在签署意见时应督促承办人员登记后才能签署意见。 (六)立案后承办人员对案件即可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工作原则上应在15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完毕后承办人员须在2日内填写《案件办理报批书》,报承办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 (七)承办机构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时,应召集承办人员及相关预审人员对案件材料进行合议预审,认为符合送审条伯的案件,签署意见后送局案审办组织审理,案审办每周四对送审案件组织审理,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承办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时送达给当事人后应将送达回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在2日内送回案审办。 (八)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上确定合理的处罚幅度。如拟将给予当事人罚款比《行政处罚告知书》罚款数额减少20%以内的,由承办机构负责人召集其内部预审人员合议决定并报局案办核准;如拟将处罚金额比《行政处罚告知书》中罚款金额减少20%至50%的,应由案审办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局案审委副主任委员(由分管局长兼任)同意;如拟将处罚金额比《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罚款金额减少50%以上的,应重新召开案审会讨论决定。 (九)《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审批程序:案审办或承办机构根据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中的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交案审办主任《法制科长或法制专干兼任》审核后,交局长审批签署意见,局长签批后打印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及执行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员送达,承办人员应告知当事人在15日内按《处罚决定书》决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自行履行义务,对不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承办人员应在送达后15日至3个月内下达《行政处罚执行通知书》,当事人逾期不按《行政处罚执行通知书》执行的,将案卷及时移送法制部门,由法制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罚款数额3%每日加处罚款。 (十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决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对无法执行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做好执行笔录逐项说明情况并逐级审查结案。当事人因确有困难不能一次性履行罚款时,应写出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报局领导批准后执行。对无力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金额的当事人,应由当事人提出减轻处罚的申请,承办人员核实情况,承办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案审办进一步核实情况并召集相关人员商议后,合理减轻处罚金额并报分管局长及局长同意后执行。 第四条 稽查机构设立案件预审机构,预审人员由支队负责人和被审理案件承办大队负责组成。通过审理依法给予1万元以下罚款处理的案件,由稽查预审办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编号与立案编号一致),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后,预审办制作《行政处罚报批书》交法制部门审核后由局长签批,预审办根据签批的处罚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由法制部门审核时统一编号)。 第五条 稽查机构对上述自审案件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发生的过错行为按《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进行追究。 第六条 承办人员对承办的案件在执行完毕后7日内结案,交法制部门统一归档。 第七条 案卷材料未经局领导准许不得对外查阅和得制。公、检、法及律师或其它部门人员来本局查阅案卷材料,按《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外回复问题的规定》执行,即由法制科统一接待报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第八条 稽查机构应设置专职内勤人员,负责对立案案件的统一编号、文书的管理、案件的跟踪登记、超时限案件的催办、罚没财物的管理、案件统计及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九条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需要对违法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时,承办人员应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同意,未经批准同意不得擅自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否则由承办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处理罚没物质时,应按照《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罚没、暂扣物品管理规定》执行,填写《罚没物质处理呈报审批表》,逐级审批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监督销毁、公开拍卖、作技术加工处理等。处理罚没物质时应在超过复议和起诉期限后进行。 第十一条 稽查机构应统一建立本局立案和现场处罚案件登记台账,由内勤人员对查办的案件进行跟踪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法制部门对本局稽查机构所办理的案件应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错案及时纠正。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错案,法制部门应拟定撤销该处罚决定书的意见,报局长同意后作出撤销该处罚决定的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根据情况可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只能告知当事人其行为违反的法律规定和按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严禁执法人员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就罚款问题讨价还价;严禁先收罚款后补办处罚款决定书。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则查办的案件,不能作为执法人员执法业绩,并按《行政执法目标责任状》考核扣分,如发生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对执法人员和案件承办机构的年终执法业绩考核,以送交法制部门查验归档的案卷中相应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局法制科负责解释,自二OO四年三月十日起执行。 |